2025 年 1 月 23 日,国家能源局正式颁布了最新版的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》(简称 “新管理办法”)。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(详见《新版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!》)相比,新管理办法呈现出几大显著变化:
1.明确新老划段:鉴于项目实施具有周期性,为防止 “一刀切” 情况出现,新管理办法特别规定,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,且在 2025 年 5 月 1 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,继续沿用原有政策。这意味着现有项目拥有超过 3 个月的并网缓冲期。
2.取消 “备用容量费” 提法:在新管理办法中,不再提及 “备用容量费” 相关内容。
3.6MW 以上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参与现货市场的规定: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,6MW 以上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,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。相较于 2013 年版本的管理办法,新管理办法在这些方面作出了重要调整。
一、细化分类,分类施策
根据当前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实际情况,新管理办法将原有的户用光伏、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两大类,细化成四类管理,以便未来可以分类施策。 1.存量项目,可不做项目类型变更
文件明确,本办法印发前已经由自然人备案的,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,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。
2.6MW:从单点接入规模,变成总规模
之前的提法:单点接入规模不超过6MW,项目总规模可以超过6MW。
因此,在实际项目中,可以看到一个地区很多5.9MW的项目。
新管理办法明确为:某公共连接点下的总容量。这样一来,大项目就很难拆分成多个6MW以下的项目实施。
农光互补、渔光互补项目,全部纳入地面电站管理!
二、工商业电量上网比例由各省细则规定
在新版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》的征求意见稿阶段,最受行业瞩目的当属对四类分布式光伏上网方式的规定,这也是收到反馈意见最多的部分。考虑到我国各省实际情况差异较大,国家层面并未统一划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电量上网的具体比例,而是赋予各省自主权,允许其依据本省实际情况,自主确定相关比例。
在上网模式选择方面,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。不过,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,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还多了一种选择,即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交易,这一灵活规定充分考量了不同地区的电力市场特性。
三、全国范围内普及“四可”
在新版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》的征求意见稿阶段,最受行业瞩目的当属对四类分布式光伏上网方式的规定,这也是收到反馈意见最多的部分。考虑到我国各省实际情况差异较大,国家层面并未统一划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电量上网的具体比例,而是赋予各省自主权,允许其依据本省实际情况,自主确定相关比例。
在上网模式选择方面,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。不过,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,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还多了一种选择,即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交易,这一灵活规定充分考量了不同地区的电力市场特性。
此外,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,电网企业需明确 “可观、可测、可调、可控” 技术要求,并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。具体而言:
1.新建项目: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实现 “可观、可测、可调、可控”,以此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承载力与调控能力,保障项目高效融入现有电网体系。
2.存量项目:对于存量且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,电网企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依据产权分界点,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,提升信息化、数字化、智能化水平,逐步实现 “可观、可测、可调、可控”,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高效可靠利用,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。
可以预见,“四可” 功能将在全国范围内的光伏电站,包括新增与存量项目中逐步普及。届时,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的远程调度与管理能力将大幅增强,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,推动分布式光伏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。
四、鼓励“绿电直供”但应缴纳各类费用
新管理办法还明确指出,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若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,发电、用电双方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、系统运行费用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,公平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。早在 2024 年 12 月 5 日,国家能源局印发的《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》中就已明确,分布式光伏、分散式风电、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,可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。原则上,这些主体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,但要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,同时缴纳输配电价、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。
可以预见,“四可” 功能将在全国范围内的光伏电站,包括新增与存量项目中逐步普及。届时,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的远程调度与管理能力将大幅增强,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,推动分布式光伏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。与此同时,相关费用承担与市场参与规则的明晰,也将促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市场交易中更加规范、有序地运行,为行业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。
文件原文如下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国能发新能规〔2025〕7号
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能源局,有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,各派出机构,国家电网有限公司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、内蒙古电力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,有关发电企业,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,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、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,中国光伏行业协会:
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,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,适应新形势、新要求,国家能源局对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能新能〔2013〕433号)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国家能源局
2025年1月17日
信息来源:斯奈克光伏发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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